外伤性血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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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超车的情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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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章不得超车的情形

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思维导图

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前后车之间,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在紧急情况下,随时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与前车发生碰撞或摩擦。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一般来讲,驾驶人根据自己车辆的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来判断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

前车,是指与后车在同一条道路上行驶的前面的车辆。因左转弯、超车使用的是靠左边第一条或第二条车道,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一条车道,在前车有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车如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故禁止后车超越前面正在实施左转弯或掉头或超车的车辆。另外,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后车不得有超越前车的行为。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容易造成车辆迎面相撞的事故发生,所以,这种情况不得强行超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年8月4日7时,卜林松驾驶小车在路上与周昌驾驶的无牌四轮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事故时,周昌正与王某某正在卸货。王某某系美宝公司雇员。该事故经交警察支队认定,卜林松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昌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胃壁裂伤、第5-9肋骨折伴血胸等,住院治疗42天,共花费医药费5万元。卜林松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护理、营养时限、续医费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作出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为:原告伤后误工时限为天、护理时限为90天左右、营养时限为70天左右、后续医疗费元。卜林松胸腹部损伤属8级伤残,5根肋骨骨折属8级伤残,胃破裂修补属9级伤残,鉴定费元。

年12月9日,卜林松要求周昌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万元,加美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周昌称,(1)该货车是报废车,其刚向马某某购买。依照规定,出卖报废车的,出卖人与购买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向卜林松向马某某建议,要求卜林松直接向马某某追讨部分治疗费。(2)周昌称,其是美宝公司职员,事故当天身穿美宝公司工作服,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其正在履行职务,事故责任应由美宝公司承担。

美宝公司称,其与周昌系承揽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本案责任如何分担?美宝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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