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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坠水身亡索赔万,保险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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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日“甘肃火锅店老板驾车坠入水库死亡,保险公司拒赔万保险金”的新闻引发了一场不小的口水战。

有网友把矛头直接指向保险公司,觉得保险公司不厚道,出了事拒赔;也有网友认为文明的诚信社会应该尊重法律和契约精神,应当用法律和事实说话。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网络媒体和自媒体转载媒体报道时,篡改了原文标题,不少直接用了“拒赔”字眼,原文标题和内容中没有类似表述;稿件内容的引述为当事人一方论述而非公正客观的综合引述;稿件最后也明确表示了涉事保险公司的态度,“如后续涉我司权责,该公司将严格执行判决”,并没有说不赔。

如今,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人们碎片和快餐式的阅读习惯,让我们看待问题时失去了很多理性和客观的思考。

这起案件中孰是孰非,笔者咨询了一位专业律师,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一起探讨一下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目前,该案件处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一审审理中;同时,甘肃省保监局介入了调查。

一审驳回万理赔诉讼请求

首先,一起来回顾一下此次千万保险索赔案。

年10月26日,王维红与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签订《平安福终身寿险合同》,约定保额万元,被保险人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签订《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额万元,被保险人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自驾身故的双倍赔付万元。

年11月2日,王维红与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签订《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的,按照10倍基本保险金即万元给付保险金。

年3月15日,王维红死亡。

年7月18日,王维红妻子焦小云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要求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支付万保险金。

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焦小云的诉讼请求。

年3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因程序瑕疵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目前,该案件处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一审审理中。

事实关键在查明投保人死因

千万保险理赔案并不是孤例。此前关于“千万保险金,荆门11家保险公司抱团拒赔”的文章也在网上流传甚广。

这位专业律师表示,此次千万保险索赔案的关键点是被保险人事故原因暂未查明,还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如司法机关认定被保险人死亡属于承保情形,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目前,此案鉴定结果有冲突,事故发生原因不明。

根据相关报道显示,目前核心证据如下:

(1)王维红血液司法鉴定报告,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于年3月21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显示王维红血液酒精含量.0mg/ml,属醉酒驾驶;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年3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二次检测鉴定结果显示王维红血液不含酒精。两份鉴定结论不一致,应由法院最终认定采信。

(2)辖区公安局出具的死因和事故发生原因调查意见,认定“王维红系溺水死亡,是当事人王维红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按照交通事故受理”。

(3)车辆坠入水库时间为凌晨6点半左右,事故车辆GPS轨迹显示车辆在事发点附近徘徊、停留多达6次;并不是连续行驶过程中出现意外。

(4)王维红在年10月26日向平安人寿庆阳支公司投保完成后一个多月的11月30日,发生过坠入山沟的意外,医院诊断为:胸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胸、双肺挫伤、头皮血肿。王维红年12月6日强行出院,导致病情恶化,又在12月29日入院接受手术,诊断为:胸椎多发骨折伴双下肢不全瘫痪。王维红对此事并未报案与索赔,放弃了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三个半月后,“驾车坠入水库”事发。

显然,本案事实复杂,结合现有证据实难排除王维红自杀的可能,因此保险公司主张王维红自杀并非没有事实依据。

该律师认为,明确事故发生原因,是精准确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数额和范围的前提。王维红是否酒驾?是否适用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条款?赔付万还是万?目前司法机关仍未有定论。事实关键在查明王维红死亡原因。

王维红投保的《平安福终身寿险合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合同》中均已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现行保险法为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增加了“不可抗辩期”(即限制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在发现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或合同成立超过2年不主张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今后即使发现合同解除事由,如带病投保,也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和“禁止反言”(即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之后不得解除合同)条款,导致投保人逆选择行为增多,保险公司面临的欺诈风险亦极具增加。

推及本案,有两个事实不可忽视:

(1)王维红投保时隐瞒了其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情况,如年10月至年1月期间,王维红及焦小云密集投保太平洋寿险(意外保额万)、人民人寿险(自驾身故双倍赔付,最高赔付万)。

(2)焦小云经济状况不好,涉及多起诉讼。年5月起,焦小云涉及与耿冲、杨粉萍、齐世华、赵岗、冯小峰庆阳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起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纠纷,合计借款金额万元。年11月3日西峰区法院执行赵岗与焦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但焦小云未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法官裁定中止执行,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案号:()甘2执号)。年11月24日西峰区法院执行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小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但焦小云未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法官裁定将焦小云等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名单,并采取了悬赏、临控的措施(案号:()甘2执号)。

因此,保险公司无论从商业角度还是合同一方主体,均有权启动大额理赔调查程序,并要求在查明事故原因,了解真实情况之后承担相应责任。

自杀举证责任归于保险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为更有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将“被保险人自杀”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公司。简而言之,保险公司能证明被保险人自杀的,可免除责任,证明不了的,诉讼利益归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据律师介绍,“自杀免责”不是无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年修订版,现行有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免责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类型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是所有合同;二是时间限制在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不是整个保险期间。

该律师称,推及本案,王维红最早于年10月26日投保,年3月15日死亡,符合自杀免责的时间要件,如最终经证据证实其确为自杀,则保险公司可援引自杀免责条款进行抗辩。

举证责任归于保险公司,实际限制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颁布,现行有效)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该律师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举证证明王维红死于自杀。从司法实践来看,证明被保险人自杀的举证难度较大,举证责任较重。

综上所述,本案关键在于如保险公司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王维红系自杀,如有,则可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如无,则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自杀或原因难定仍有权请求补偿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在投保过程中,被保险人自杀或者事故原因难以确定时,被保险人就一无所有?

这位律师介绍,被保险人自杀或者事故原因难以确定的,受益人仍有权请求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规定(即自杀免责条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推及本案,如最终王维红确为自杀,受益人焦小云可请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死亡原因难以确定的,其可依据钱数条款请求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支付保险金。

相信法律,正义没有缺席!

本案进行至今近2年,涉案金额巨大,舆论影响大,历经一审、刑事侦查、重一审三个阶段,事实仍未查清,疑问之处众多,事故原因仍未确定。

我们都应该相信,正义不会缺席!

在这起千万保险理赔案中,从法律角度,保险公司和焦小云都在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此前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焦小云的诉讼请求;后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因程序瑕疵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甘肃省保监局介入了调查。

涉事保险公司表示,“相信法律会给出客观、公正判决。如后续涉我司权责,该公司将严格执行判决。”

既然维权通道畅通,案件已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甘肃省保监局已介入调查,越来越多第三方机构或部门都在致力于查明、还原案件事实,现阶段第一要务是冷静,静候司法判决。相关各方,包括媒体需冷静等待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唯有真实才是维权最大利器

最后,众所周知,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有别于文学创作,报道新闻时应该尽量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全面”。

此次案件已经进入司法阶段,个别媒体报道时,虽然有一些采访和实地调查,但是报道带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倾向性。例如,王维红身前至少还投保了太平洋人寿和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记者知情,但在报道中只顺带提及,并没有全面报道其他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而是选择性采访了其中一家理赔金额最大的保险公司。从媒体自身角度,这样可能更吸引眼球和具有煽动性。

另外,作为专业媒体,文章中有不少明显有失水准的表述。例如,出现了“王维红思量”的直接引语,已经身亡的王维红身前的心理活动如何得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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