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从悠 http://m.39.net/pf/a_4305598.html李旭东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早上好。谢谢各位。我的论文题目是《次国家、超国家、非国家:辅助性原则视野中的新治理领域》,“次国家、超国家、非国家”这三个词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用中文表述的话应该是“国家之下,国家之上,国家之外”。这个问题是怎么来的呢,大概年的时候,葛洪义老师开始搞地方法制,当时我也是参与者之一,不觉已经十周年了。当时搞地方法制,实际上没什么理论,所以也涉及到一些辅助性原则的理论。这个课题做完以后,实际上我对这个还不是特别理解。后来参与了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老师关于区域法制发展的一些研究和学术活动,我也写了一些文章,有些也写到辅助性原则。我所在的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是广东省文科重点研究基地,也要求出一些成果,所以给我分配了一个任务,我也就把之前的文章整理后出了一本书,即《地方法制原理引论》。项目完成之后,我感觉地方法制的理论基础还是欠缺,后来阅读文献时涉及到辅助性原则,感觉有些工作可以做一做。去年写了几篇文章,这是其中一篇,关于辅助性原则研究的一个阶段性工作。我觉得辅助性原则可以作为备选理论工具之一。接下来我就来介绍这篇文章:
首先讲一下背景,就是问题的提出:主权国家治理模式的缺陷。这个应该是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主权国家的存在及研究范式一直延续到今天。虽然中间有些变化,比方说一战、二战、冷战之后这些变化,但是主权国家这种主体及以它为基本单位的国际社会,一直存续到现在。现在的问题越来越大。我的文章里列了几条,我就按这个来介绍一下。
首先是全球问题出现。国家主权为主要模式的国内治理、国际治理,都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现在,主权国家的想象,国家的权能,对全球问题的治理都有所不及。这是第一个大的背景。
第二个是新*治主体、*治力量的出现。最突出的以中国力量为代表,二战、冷战之后的国际体制目前应该讲是失效严重。也不能说它没用,但是好像也没多大作用用。实际上美国也是这样,联合国也没啥用,但是也不能不用,用也没有多少效果,就是这样,非常尴尬。那么这个问题怎么办?目前没有太好的办法。
因此就逼出第三点:新的治理理念开始出现。新的治理理念出现也有了一段时间,在公共治理领域大概就是讲治理和统治的区别,就是governance与government,认为现在应该要强调治理观念。这个讲了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又面临又一个问题:治理,从内容上讲,还是有些空泛,缺乏操作性。辅助性原则就由此被重新发现且得到发展。这是大的背景。
下面我就讲一下辅助性原则突出的三大治理领域。这个文章没有讲辅助性原则是什么,一会儿我把我理解的辅助性原则,去年写的一篇文章发到群里,因为已经讲过就不展开讲。
按照辅助性观念来讲,有三个治理领域空前突出。
第一个就是国家之下的领域。因为传统的治理主体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为单位,国家之下就是sub-state,我比较倾向于使用sub-state这种用法。传统的国家就是对外彰显主权,对内强调统治,带有压制性、控制性,用中国术语来讲就是维稳性,更多的有一种江山在我掌握之中的君主感,主权在民的契约论意识比较少。国家之下就是强调国家是人民的,我的整体感觉就是,它实际上就是有一种生物学上的观念,国家这个生物体,你不能说哪一个地方、哪一个层次、哪一个构成是次要的、都是重要的。比如说脑子是重要的,砍掉脑袋会死,但擦破皮也不好,皮肤也很重要,有时候气管炎也很难受。如果这样模拟的话,我们就会强调哪一部分最重要:如果是生死存亡的话,那就是先救命,但是一般现在讲治理的时候都是讲常态情况,就是强调要注重各个层次、各个构成要素的治理。这个部分我文章中列了几个,我觉得这个展开就是很大的问题。我从后往前说,第一个是基层民主,第二个是地方治理,第三个是跨行*区域的区域治理。国内讲区域的概念,可能倾向于讲跨行*区域的概念,受经济区域的影响而来。国际上讲区域的概念,一般讲的是跨国性的区域概念。我觉得中国这样讲也没啥太大的问题,国外的一些国家实际上也就相当于中国一个省份或者不到一个省的规模,这个用法也可以成立。
第二个层次就是国家之上的领域,就是超于国家之上的领域。这个领域因为问题是超越国家的,国家级的治理是无效的,所以要注意这方面的治理。问题体现在这几个方面,我这边列了三个:第一个,超国家的区域治理,就中国来讲,比方说治理粤港澳的问题,比方说大中华区的、汉语区的台湾与新加坡的、传统中国文化区中日韩的,还有中国经济辐射领域范围比如东北亚的、湄公河的、东南亚的、一带一路的,等等各类区域,这种辐射当然可以更广,但是这些区域性问题明显出现,而且需要治理;第二个就是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现在全球的*治家都面临比较大的困难,即主权国家有责任,责任也很大、很明确,但是没资源、没能力、也没合法性,所以治理起来很无奈,问题也在治理但治理不了。就我们国内而言,现在有些问题实际上也开始突出,我下面列了一些,环境和贫困问题,这是大家可以理解的。从全球来讲,中国的环境标准和贫困标准在国际上看实际上没有得到认真对待。像经济问题,最近突出的贸易问题,还有所谓的三股势力,碳排放和核问题实际上也出现了,但移民问题在广州出现的比较严重,广州现在据说有二十多万黑人,已经出现了黑人区,广州市这个问题会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在中国相对来讲是刚刚遇到,但有些国家的压力已经比较大,怎么治理在目前是很难办的一件事。还有一个问题对中国来讲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我们能够感觉到当代中国领导集团、领导人的抱负比较大,实际上这就会马上凸显大国责任、大国利益的问题,还有准世界*府的建构问题。实际上当世界老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花很多钱,要白花很多钱,可能我们没有想到这些问题。怎么样创设机构,让别人同意,让别人参与,有合法性,还有能力,这都是比较大的问题。美国当了这么多年的老大,没搞好,对中国来讲,一定要想想办法,怎样能够搞好,这些领域都比较麻烦,中国刚刚遇到,有的是自己主动找来的,这些问题就要考虑如何治理。
第三个是国家之外,也就是非国家的领域,过去处理这个问题一般使用国家与市民社会这种分法,用这种分法就是非国家模式,涉及到的问题也比较多。我这里也列了三个:私人自治领域、市民社会领域,还有新兴的国际市民领域。这个也出现的比较明显,实际上现在全球化时代促进了一个新的全球精英集团的形成,大体上而言,就是全世界资本家联合起来、全世界无产阶级互相伤害,这么一个大的时代,都没有太好的方法来处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民族国家来讲,民族国家*府,尤其是合法性本来就欠缺的民族国家*府,面临的这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怎么治理,这个作为一个新问题被提出。
就辅助性原则来讲,对这几个领域的治理有具体的原则,我就按论文里写的来讲一讲。
第一个,是次国家领域的辅助性原则。我概括了一下,叫基层优先原则,实际上我觉得比较好的表述是自下而上原则,但是关于这个内容目前有好几个名词处于竞争状态,最好的就是有一个术语说出来大家都认同。地方法制的研究目前基本的观念,就是在这个方面强调的比较多,而且有比较具体的研究。我觉得辅助性原则比较突出、公认、容易接受的一个作用的领域就是次国家领域。其核心就是相对于弱势一方承认其主体地位,同时承认其自治权利,然后排斥来自外部、上级、他方的一切不合理的干预,具体肯定需要设置一些原则、规则、制度,现在已经有一些实践。
第二个领域是超国家领域,这个领域我结合第一个来讲。辅助性原则第一个重要的含义就是基层优先的原则或者是自下而上的这种作用方式,第二种方式应该就是上级介入的原则或者说是自上而下的作用原则。因为我们现在空前感受到国家、或者说权力对于人们的权利自由干预太多,所以强调的是建立自治和建立主体性,确立自治权利。但是同样不可缺少的是,国家掌握了资源,有它的能力,在必要时要积极行动,进行干预和介入。那么如何干预和介入,有一些比较有效的实践,做得比较突出的是欧盟。欧盟和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一直按照辅助性原则处理,当然其问题也比较突出,因为欧盟是建立在文化大拼盘的基础上,所以困难较大。如果中国借鉴辅助性原则,我想会比欧盟要顺利一些
第三个非国家领域我概括为分域治理原则。其思想资源来自一个荷兰*治家库珀,他的思想又来自于宗教改革的思想家加尔文。对于有基督教传统的国家来讲,这一思想带有权威性。但是对于我们国家来讲,这个思想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我感觉还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的,我们可以不把上帝作为一个真实的存在,就可以把知识借鉴过来。我这里简单阐述了加尔文的思想:只有上帝拥有绝对主权,他是造物主、创造者,所有的非上帝都是上帝创造的,所以没有一个人能狂妄到拥有绝对的主权。没有人有绝对的主权,谁要有那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我觉得就是天下共诛之;而其他人拥有上帝赋予的神圣权利,权利再少也不允许其他人来抢夺,由此明确树立起领域的界限。以这种方式严格划分开各领域自治的权利,因为一旦有了神圣性才有合法性。当然我们国家是个世俗国家,不可能有什么神圣性,只有暴力基础上的权威性。但是我们可以把知识借鉴过来,看看能不能用一用。
相关的知识还有待整理,但是我觉得它可能对以下几个方面有贡献:给国家能力画出边界,国家不能啥都干,国家有些事情就是不能干,以什么名义都不能,这个是比较重要的。要重新恢复市民社会的地位,当然中国本来就没有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我觉得有两重含义,公领域的公民和私领域的私人,当然现在都还不够。第二个是鼓励各领域主体在自己的自主范围内发生作用,有哪些范围呢?库珀列了六个和九个,最多的一个研究者列了十五个,文中我没有具体列举,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个是很有意义的。我觉得学术领域实际上最能体现分域主权、分域权威、分域治理的原则,比方说今天来一个院士,实际上他是法盲,我们都会瞧不起他,他也肯定听不懂;又比方说不研究地方法制问题的,不管你是什么人,有多高的学术声望,我们也是瞧不起他;那么这个领域主权、领域治理,我觉得在学术领域就是只以专业论英雄。目前我们有时候也会反过来,以头衔、以名位来定学术,这样就违背了学术领域的学术权威与学术治理原则。我觉得这个东西对于恢复学术界的自信心、自治能力和自主作用,还是有意义的,当然我只是拿学术界做个例子。在逻辑上应该,讲了分域治理,也要讲领域间在必要时的互相辅助,同时国家具有特殊的功能,在必要时介入来解决纠纷和进行仲裁。
对中国来讲,讲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在讲国家治理问题。我这个问题恰恰是讲非国家的,就是在主权国家之外、之下、之上的问题。当然前提是国家治理要搞好。新的时代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有新的视野,那么辅助性原则就有很多的启示。这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也希望大家批评,谢谢!
整理:梅王洁
编辑:赵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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