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性血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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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躲检查撞人案宣判,法院认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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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崔健为躲避检查,将协助警方阻拦他的群众于某撞伤,被以故意伤害罪公诉。于某认为,崔健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庭审时表示不谅解崔健,要求法院从重处罚。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该案判决,法院认定崔健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案情:为躲避检查撞人逃离

检方指控称,去年2月6日9时许,崔健驾驶车辆进行非法营运活动,当其载客行驶至海淀区北京西站北广场西停车场北侧机动车道时,为躲避交通执法工作人员检查,拒绝停车并强行冲撞离开,在此过程中将被害人于某撞倒并碾压、拖拽,造成于某头皮裂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血胸,气胸,肺部感染,颅脑损伤等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检方认为,崔健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这一罪名,崔健和于某的律师都表示“不同意”。

崔健辩称,其没有看见被害人在其车前方,没想撞人。其律师更提出,崔健的行为是过失犯罪,因为其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也无伤害的行为。律师认为,被害人虽是重伤,但却是其自己过失行为所致——因为被害人在道路上拦截汽车本身就有过错,应减少崔健的责任。而且,崔健虽无力赔偿但愿真诚道歉,律师请求法庭对崔健从轻处罚。

于某则认为,崔健是奔着“杀死自己去的”。他回忆说,自己是西客站停车场的员工,事发时,正走到西客站北广场西天桥停车场路边时,听到同事喊“蹭到人了,蹭到人了”,而且执法人员也说“撞到人了”,让大家帮助拦住肇事车辆。于某说,印象里,自己用手指敲过该车的车窗,对司机说“把人碰了,你还不下车看看,还想走啊”之类的话,但司机没有下车,直接开车把自己撞倒,撞倒后,司机还用后轮碾压自己,此时明显是有故意杀人的意向。只听到周围有人喊“人在车底下!”,后面的事,于某就记不清了。

滴滴司机推翻供述

对于事发经过,崔健的供述经常“变化”,最初其承认自己从年开始开车,但没有营运资格,案发时驾驶别人车辆,正在拉“滴滴”。看到有执法人员检查,心里就慌了,有人要拉开车门让其停车,当时想也没想,就踩油门往前开,前面又出现两个想拦车的人,其都没有停下,那两个人也都躲开了。可再往前开了没多远,就被其他慢行的车堵住了,这时,又来一名男子(于某)站在车前面要求其停车,崔健承认,当时有侥幸心理,以为男子也会躲开,就继续猛踩油门顶着男子向前开,结果男子摔倒在车前面,自己紧接着向左打轮时感觉到车颠簸了一下,好像压了什么东西,但没多想,开车就向东跑了。

车开到北广场东侧时,发现车上还有个乘客没下车,其就把车停下来让乘客下车了。结果发现乘客的行李没拿下来,自己也冷静下来,感觉可能撞到人了,就拿着行李走回了撞人现场,看到警察,也看到有一名男子躺倒在地,便上前向民警坦白人是自己撞的。

可对于这份供述,崔健当庭推翻,坚称“没有看见人”,自己做口供时,是民警让其看监控录像后,然后按照民警意思说的。

检方拿出现场监控视频以及目击者证言,均证实,崔健驾车逃跑时,“顶着”于某开车,不可能看不见于某,而且于某倒下后,其驾车碾过于某继续逃逸。

法院:被告犯罪手段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对崔健进行讯问时,时间、地点、人员和方式均符合规定,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崔健作为成年公民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上签名,应视为其本人对笔录内容真实性的认可,被告人当庭否认其供述没有合理解释。

而且,针对崔健辩称其没有看见被害人、不知道撞了人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尤其是现场监控录像,可以明确证实其驾驶汽车将被害人顶撞到该车前机器盖上,但崔健仍驾驶该车继续行驶。作为开车已近五年的司机,看不见车前机器盖上的人,不符合常理,且被害人在其车前机器盖上随车一起前进了一段时间,并非一瞬即逝,在此情况下,崔健仍辩称其没看到被害人,明显与事实不符。

对于律师提有关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崔健不服从交通执法人员命令,驾车逃跑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见状上前提醒、阻止被告人驾车逃离并不存在过错,且被害人阻止、拦截的行为不足以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害人于某所提崔健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意见,法院认为,崔健驾车顶撞、碾压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躲避执法检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犯罪动机,被告人驾车碾压被害人时对被害人受伤、死亡后果采取了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客观上被告人驾车顶撞、碾压的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未发生死亡后果。

因此,结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但法院指出,崔健在明知被害人从其车辆前机器盖上跌落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双手阻拦、示意,仍迅速踩油门驾车从被害人身体上直接碾压而过,导致被害人头部、胸部受损,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健康权、生命权,虽未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犯罪手段十分恶劣,故,法院在量刑时酌予从重处罚。且,崔健在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从重处罚,法院在量刑时也酌予体现。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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