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性血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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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漏诊且延误患者治疗致患者死亡二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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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r)

民事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注意义务漏诊治疗无效延误治疗医疗侵权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过错责任次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

因果关系医疗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次要责任

了解医疗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明确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xx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

被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选编》(年)收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年10月01日

刘x

x结核病防治中心

医疗机构对患者诊断存在漏诊的情形,且延误对患者的治疗,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结核病防治中心按比例赔偿原告刘x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诊断结论存在漏诊,且在之后治疗无效的情形下,未对患者重新检查或提出转院的建议,从而延误了患者的治疗,造成患者死亡。结合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的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患者死亡主要由其自身疾病导致,故医疗机构仅需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的一般理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责任需符合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只有在上述四个要件全部满足时,医疗机构才承担相应的医疗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或延误治疗等行为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即可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已具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漏诊或延误治疗等行为构成过错行为,同时存在损害结果的,即可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在检查出患病后,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诊断结果存在漏诊状况。之后,医疗机构在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未对患者再次进行鉴别医院就诊,从而延误了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属医疗过失行为。综合医疗机构的行为,其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与造成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患者的死亡结果主要由其自身疾病而非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所致,故医疗机构仅需承担次要责任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1.明确如何认定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2.讨论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

被告:x结核病防治中心。

刘x,女,37岁,于年5月22日体检时发现肺部病变,即到x结核病防治中心就诊,查痰阴性,ppd(结核菌素)试验20mm×20mm,平日无自觉症状,既往无结核病史。被鉴定人父亲母亲均有肺结核病史。x表现:右上肺第一肋间中外带斑片影,伴胸膜肥厚。5月27日ct表现:胸廓对称,纵隔气管居中,右上肺后段可见一2.5cm结节影,其内可见小空腔及点状钙化,邻近胸膜增厚粘连,灶周可见磨玻璃样影,余肺野清晰,各叶支气管开口通畅,纵隔内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胸腔内未见积液。印象:右上肺继发性肺结核。刘x被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后一直在该结核病防治中心进行抗结核病治疗。

年2月28日,刘x于晚10:30左右无诱因咳鲜红色血2次。3月1日查胸ct报告:右肺球形灶,待除外肺癌。3月5日,刘x医院查胸ct报告示:(1)右肺上叶肺癌,伴淋巴结肿大;(2)双肺多发微结节,考虑转移;(3)右侧气胸;(4)胸骨局限低密度影,建议进一步检查。3月9日核医学诊断报告:多发性骨转移瘤,建议骨核素治疗。年2月24日,刘x医院住院治疗,3月28日死亡。死亡诊断:(1)右肺腺癌,双肺转移,脑转移,骨转移,放化疗后,靶向治疗后;(2)i型呼吸衰竭;(3)肺部继发感染;(4)肺部真菌感染;(5)低蛋白血症;(6)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低氯血症。

年8月,刘x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结核病防治中心,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鉴定机关认为:(1)医方对被鉴定人肺结核的诊断与治疗不违反临床治疗原则,但针对被鉴定人的病情,医方应该进行鉴别诊断排外肺部肿瘤;审阅年5月27日胸部ct片,医方存在漏诊。被鉴定人自年5月至年3月持续行抗结核治疗,医方在复查胸x片肺部病变无变化、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未对鉴定人肺部疾病进行鉴别医院就诊,延误了被鉴定人肺癌的早期诊断和治疗,存在医疗过失。(2)医方的漏诊与存在的医疗过失使被鉴定人丧失了可能的手术切除治疗和降低肺癌的转移机会,与被鉴定人肺癌的病情发展及转移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所患肺癌是自身疾病,其自身疾病的发展及疾病性质是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医方的诊疗不足对被鉴定人的病情发展有不利影响,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

诉讼过程中,刘x去世。她的父母、孩子、丈夫作为权利人申请参加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增加赔偿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同时,被告申请对刘x的预期存活寿命进行鉴定。

鉴定机关经鉴定后认为被鉴定人自年5月27日起,发现肺部病变后,至死亡的时间为2年零10个月,符合国际及我国医学界5年生存率的统计指标,故其发现肺部病变后的预期存活寿命为5年。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考被告的医疗过失参与度,判决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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