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性血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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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晋城女子持水果刀捅伤男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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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城检刑诉〔〕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晋城市**瑜伽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小区**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于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找其男朋友于某某,双方见面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拿一个玻璃烟灰缸将于某某脑袋砸伤,双方厮打在一起,后于某某害怕张某某再次抓伤自己的脸,将其按在沙发上,也按住她的脖子,于某某担心张某某喘不过气来,也感觉她的手不再乱抓,随即松开手,双方站起又厮打在一起,张某某随手在房间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插在于某某右胸部然后拔出,导致被害人于某某右胸流血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拨打、,并在现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于某某心包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右侧胸部外伤致右侧胸廓内动脉断裂,引起右侧血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右侧胸壁穿透创,构成轻伤二级;外伤后失血性休克(轻度),构成轻伤二级;体表多处皮肤创口长度累计25.0cm,构成轻伤二级;第4肋软骨骨折,为轻微伤。年7月2日,张某某提出伤情鉴定申请,称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自己也多处受伤,要求做出伤情鉴定。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外伤致面部皮肤挫伤,为轻微伤;外伤致左眼部皮肤挫伤,为轻微伤。年6月11日,被害人于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医药费5万元,之后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于某某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再次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人民币(含五万元欠条),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谅解书、报警记录、急诊病例等;

3.证人申某某、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男朋友于某某发生争执,用烟灰缸先将于某某脑袋砸伤,之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放在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插入于某某右胸后拔出,造成于某某一处重伤、四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检察官张和斌检察官助理翟兴兴年9月24日来源:中国检察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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