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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8 1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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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事实:

胡某芬系遵义市红花岗区某老年护养院的法定代表人,唐某英与王某系夫妻、王某景与王某系父女关系。年10月4日,王某因身体及情绪较为异常,其妻唐某英因年纪较大,不能有效进行护理。遂联系胡某芬将王某送去护养。胡某芬派三名护养院工作人员前往王某家中,将王某接往老年护养院进行代养护理,唐某英、王某景二人并未一同护送办理入院相关手续及签订《代养人员养老服务合同》。

王某入院当晚18时,唐某英接到胡某芬电话,称王某在老年护养院摔伤,正医院治疗。经遵医院初步诊断,王某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顶部硬膜下血肿、脑室出血、颅底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侧少量血气胸、右侧气腹、右侧髂骨骨折。

王某住院治疗天后,于年2月3日去世,遵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载明:“病人病情仍危重,医生本拟继续治疗,但患者家属要求停用所有监测及治疗(包括心电监护、抽血化验、影像学检查、静脉营养、治疗等),若出现病情加重、恶化,自愿不抢救措施,自行负担相关后果。王某于年2月3日22点08分出现呼吸急促,心率增快,血压下降等情况,再次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患者家属仍表示不抢救及治疗,于年2月3日22时45分,患者死亡。”

唐某英、王某景及老年护养院双方提供的视频光盘显示,年10月4日,傍晚18点,死者王某与一名紫衣女性对坐交谈,18点03分34秒左右,王某突然情绪失控,对紫衣女性进行推搡。18点04分,一位身着老年护养院工作服的男性工作人员将一名老人牵至房间,王某跟着进入该房间后,被男性工作人员牵出房间至走廊上,随即两人在走廊上发生抓扯。期间,男性工作人员多次手指座椅,想让其坐下冷静,但视频显示王某一直拉扯住男性工作人员手臂,直至18点08分,两人分开,男性工作人员进入房间。18点24分左右,监控视频未显示工作人员在场。

证人周某(老年护养院护工管理人员)陈述,王某的护理档次是每月元,可以自由活动,24小时专护人员需收费元。周某于年10月4日中午12点见到王某,下午晚饭时间,王某情绪激动,声称饭里有毒,拒绝进食。傍晚18点左右,护养院安排老年人洗澡期间,王某跟着护理人员进入了一个女性老人的房间,护理人员把王某牵出至走廊上,随后王某在走廊上大骂,工作人员上前安抚王某仍未控制情绪,大约一分钟后,王某即从二楼窗户跳下摔伤陷入昏迷状态。王某跳楼时无人看见,因为和他无法沟通,也不清楚老人为何闹情绪。王某家属与老年护养院没有告知护理人员病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是护理人员通过王某入院后的言行判断得出,本人也只是管理护工的管理人员。

通过本案死者王某摔伤住院后,遵医院出具的病案既往史中描述:“根据养老院工人描述,患者既往有老年痴呆症多年,常有幻想症发生,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有心脏支架植入病史,具体病情均不详”证明。

年6月4日,老年护养院与财保遵义分公司签订投保的《贵州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单》中,老年护养院总床位数为张,实际投保床位数40张,并随保单填写上报《贵州省养老服务机构入住人员统计表》一张,统计表注明入住人员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正式服务协议,但未显示死者王某身份信息统计在内。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一.老年护养院对王某是否尽到管护责任,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责任。唐某英、王某景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财保遵义分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承担多大责任。

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

王某系老年护养院在为其提供护理过程中摔伤,老年护养院在接收王某后,就发现其行为及情绪异于常人。而在王某摔伤之前,护工管理人员周某发现王某接收到院后,不能沟通,嘴里常无故漫骂,在其他女性老人洗涮时间做出不正常的行为。老年护养院作为专业从事老年人服务的机构,有相应的经验与知识,且其广告称专业收住:失能、半失能患者。理应及时判断出王某的精神状态及身体状况以及可能会出现的相应风险,以便作出相应的护养措施,应当加重注意义务,在护理过程中对王某的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王某与老年护养院的护理人员曾有过拉扯,拉扯过后其情绪仍未得以平息,护理人员无法与其进行沟通。

老年护养院的护理人员在王某已经出现行为异常的情况下,未能在将王某置于安全状态下再处理其他事宜,是导致王某摔伤的直接原因。故老年护养院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唐某英明知王某身体及精神状况出现恶化,在将王某送往老年护养院时,未将王某的病情资料一并交给老年护养院,使老年护养院未能及时准确掌握王某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护养级别。且王某本身患有老年痴呆、幻想症等多种疾病,也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由老年护养院承担60%的责任,唐某英、王某景承担40%的责任为宜。

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

虽然老年护养院在财保遵义分公司投了40个床位的保险,每人意外伤亡限额为10万元,老年护养院实际有60余个老人。但从双方签订的投保协议来看,财保遵义分公司同意投保实际床位在正负10%内视为足额投保,保险费不调整。该协议内容说明老年护养院的人数是动态的数字,老年护养院投保的是床位而不是具体的人。故财保遵义分公司主张王某不在保单目录上,且已超过了投保床位数量,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50元,由老年护养院承担.10元(.50元×60%)。由财保遵义分公司直接支付唐某英、王某景元,剩余.10元由老年护养院承担。因老年护养院已支付唐某英、王某景元,故还应支付唐某英、王某景.10元(.10元-元)。其余损失由唐某英、王某景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如下: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唐某英、王某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元;

二、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某老年护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唐某英、王某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元;

三、驳回唐某英、王某景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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