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1月4日,原告尚某某在被告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行“隆鼻术(假体法)+鼻尖成形术”,术后出现背部疼痛、肋区疼痛、胸闷气促,于年1月6医院。医院急诊诊断为:1.气胸;2.胸腔积液;3.手术后皮下气肿;住院进一步观察治疗。年1月12日,医院为原告行“胸腔镜下肺楔形切除术、胸膜粘连松解术、胸腔镜下胸腔切开止血术、胸壁清创缝合术、胸腔镜下胸膜固定术”。术后于年2月2日出院。
原告(尚某某)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导致其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行隆鼻手术,被告在取肋骨的手术过程中,原告出现呼吸困难、背部疼痛等症状。后年1月6日原告至上海XX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医,诊断为右创伤性肺破裂、右液气胸,年1月12日全麻下行胸腔镜下肺楔形切除术、胸膜粘连松解术、胸腔镜下胸腔切开止血术、胸壁清创缝合术、胸腔镜下胸膜固定术。术后于年2月2日出院。被告在行医过程中过失致使原告的肺部损伤,事后又拖延原告治疗,致使原告延误最佳治疗时间,进而导致了原告肺部切除的严重后果,故原告全部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就原告损伤情况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确认原告损失。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原告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知晓取肋骨手术有气胸的风险。被告只是导致了原告的气胸,但直接导致肺损伤的是医院。因为原告肺组织楔形切除的后果是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导致,而非被告诊疗行为所致,故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对手术并发症认识、重视不足:现有材料中未见医方术前对于术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如气胸)及相应处理措施的讨论记录。术中行鼓肺试验,见少量漏气,未见后续探查脏胸膜及肺组织的相关记录;术后当天及术后第一天原告诉肋区疼痛明显,均未见医方行胸片检查的记录。2.麻醉方式选择不当:肋软骨隆鼻术应选择全麻,但医方给予局麻方式,增加取肋软骨的风险,麻醉方式选择不当。3.手术操作不规范:根据鉴定材料,年1月4日医方取肋软骨后发现胸腔少量漏气、原告术后胸背部、肋区疼痛及医院术中发现(右肺中叶破裂出血及漏气),原告右肺中叶破裂与医方手术操作在时间间隔上存在连续性,解剖部位上存在吻合性,逻辑上存在因果关系,表明医方手术中动作粗暴、操作不规范损伤右肺中叶。
被告过错行为与原告右肺中叶肺组织楔形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原告目前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右肺中叶肺组织楔形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虽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提出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关于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年8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某某各项损失共计,元。
笔者提醒
1.肋骨隆鼻导致气胸、肺破裂的原因。
肋软骨隆鼻术是目前临床上使用较为广泛的隆鼻手术方式。肋软骨隆鼻术应采用气管插管全身麻醉,通过肌松药解除肌肉紧张状态,可以有效的减少取肋软骨时出现的意外。术后并发症主要分为鼻部并发症和移植物供区并发症。供区并发症包括气胸、胸廓畸形等。气胸主要与手术医生操作不当损伤胸膜有关。术中为检查是否有胸膜破裂,最常见的检查方法是在切口处倒入生理盐水同时进行肺部正压通气,若胸膜有裂口则可见气泡出现。当怀疑损伤胸膜及肺组织时,术后应及时行胸片检查。
2.医美纠纷构成伤残的还是有诉讼价值。
林律师在多篇普法文章里都提到,如果医疗纠纷患者不构成伤残,打官司性价比非常低,因为主要的损害赔偿就是医疗费,而加上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这些成本,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起诉成本太高。但是如果医疗美容导致了伤残,医院承担较高比例赔偿责任,因为对于消费性医疗还发生了严重损害后果,加上医美行业应当严格规范,鉴定结论往往多同情患者。
3.起诉过程中注意医美机构跑路的迹象。
医美纠纷导致严重后果的,医美机构一般都会赔钱息事宁人,如果死猪不怕开水烫硬是不赔钱,那就要考虑这个机构效益不好或者虱多不痒,而医疗损害打官司程序漫长,很多医美机构有可能打官司的过程中跑路,或者改头换面注销法人,会导致赢了官司执行不到赔偿款。所以如果一旦工商信息出现清算消息,立马申请注销异议,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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