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进步,特别是现代急救医疗技术和维持生命医疗技术,使得很多重症患者的生命得以延长。
但是,不得不承认医疗是存在极限的,医疗也是会失败的,医生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至今仍有许多疾病没有办法被治愈或控制,特别是对于某些生命末期的重症患者,疾病已不可逆转并且短期内病程进展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此时继续实施客观上已无疗效的医疗措施就会面临“无效医疗”。
无效医疗是现代医疗科技的“副产品”,也是一个涉及患者、家属、医务人员、社会医疗资源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英国医学会就指出,无效的治疗无法产生预期的利益,不能达到其生理目的。从广义上讲,凡不能达到治疗目的的治疗措施均可被认为是无效医疗。
那么,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无效医疗都有哪些呢?
一、哪些治疗属于无效医疗,其原因是什么?最常见的无效医疗,常常发生于医生想要规避风险的情况下,比如某患者因“车祸后胸痛、呼吸困难”入院。诊断为“闭合性胸部外伤:双肺挫伤、多发性肋骨骨折;急性呼吸衰竭”。
入住ICU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加重,氧饱和度明显下降。
当时值班医生听诊右侧呼吸音明显减低、叩诊呈鼓音、气管左移,于右侧锁骨中线第二肋间试穿抽出大量气体,结合患者有肋骨骨折,诊断“右侧气胸”无疑。
但是医生仍然坚持为患者进行胸部X线检查,证实为右侧气胸,给予胸腔引流后病情好转。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属于外伤导致的气胸无疑,再进行影像学检查已无必要,并且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放射性损伤,但是,医生为了规避风险,留下确诊的影像学证据,给患者进行了胸片检查,应属于无效医疗行为。
第二类常见的无效医疗源于对高新技术的不恰当应用。
某患者因“渐进性胸闷、呼吸困难10年,加重2周”入院。经积极抗感染、机械通气等治疗后,患者缺氧症状无好转,给予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1周无法撤机,家属签字主动放弃治疗。
在这个案例中的体外膜肺氧合治疗,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心肺支持治疗技术。
但是,作为一种临时性替代治疗手段,它应该只应用于一些心肺功能可恢复的可逆性疾病的治疗。
而且,它是一种有创伤性的治疗手段,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潜在的风险,而且价格十分昂贵,对于一些不可逆疾病的终末期,或者年龄很大(75岁)的患者,都是ECMO治疗的相对禁忌患者。
这个例子中由于患者年龄较大,并且肺间质纤维化是一种无特效治疗方法的、渐进性、不可逆性疾病,目前认为唯一可能有效的治疗方法是肺移植术。
ECMO,可以作为间质性肺病患者接受肺移植术前的过渡性治疗,但是对于不能接受肺移植手术的患者而言,并不能改善患者的不良预后,同时患者又承担了巨额医疗费用,也应属于无效医疗的范畴。
还有一类常见的无效医疗,是患者家属出于情感上的原因导致的,医院的患者张某,59岁,因“车祸致意识丧失”入院。
入院时右侧瞳孔已散大,急救后被医生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脑疝。转入ICU后,患者很快出现双侧瞳孔散大、深度昏迷、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下降,临床上处于脑死亡状态。
但是,患者家属难以接受现实,仍然强烈要求医生尽最大努力积极治疗,用呼吸机维持呼吸、用大量药物维持血压,勉强维持三天后,患者心跳停止。
这位患者由于严重颅脑外伤导致脑功能衰竭,实际已处于脑死亡状态,但是目前在我国并未承认脑死亡的合法地位,仍然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实际此时已无救治希望。
但是,由于患者家属的强烈要求,医生也不得不采取积极的器官功能支持措施,这部分治疗对患者而言已无实际意义,无疑属于无效医疗。
当患者的疾病已处于终末期(如肿瘤晚期、严重脑功能衰竭等)、或经过加强治疗也无恢复的可能性(如植物状态),此时对患者施以的加强治疗措施对改善患者的病情已无任何意义,属于无效医疗的范畴。
那么,通常哪些疾病会容易出现无效医疗的问题,需要我们大家谨慎对待治疗方式呢?
二、哪些疾病通常会出现无效医疗问题,需要谨慎对待?无效医疗行为在世界范围内较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过度诊断和过度治疗。
在一项面向感染性疾病专家和临床微生物专家的大规模调查显示,85%的受访者承认在应用抗生素的过程中,存在无效医疗行为,主要包括:延长抗生素疗程、不必要地应用广谱抗生素或联合使用抗生素等。
在中国,抗生素的滥用问题更为严重,中国的抗生素人均使用量是美国的5.5倍、英国的5.7倍、加拿大的7.7倍、欧洲的7.8倍。
很多人认为,抗生素就是消炎药,这是不对的。抗生素是杀灭细菌的,而消炎药是通过抑制机体的炎症反应而产生消炎的作用,并不具备杀菌功效。日常使用中经常会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弄混,从而导致抗生素滥用。
而且,抗生素对于病毒引起的感冒、发烧没有治疗效果,对于病毒感染导致的感冒,服用抗生素就属于滥用。
除此之外,抗生素的使用应当“有的放矢”,即应该从患者的感染部位、血液、痰液等取样,培养分离致病菌,并对其进行体外抗菌药物敏感试验,从而有针对性地选用抗菌药物。
仅仅根据发病部位和感染类型,猜测致病菌的类型而使用广谱抗生素或者多种抗生素联用,虽然能起到抗菌的效果,但是也会导致抗生素的滥用。
另外,关于心脏支架该不该放,也是大家常争论的一个涉及到无效医疗的问题。心脏支架主体由金属合金制成,具有疏通动脉血管的作用。
但是,心脏支架对于冠心病等具有较高心肌梗死风险的病人来说,只起到了治标不治本的效果。
因为堵塞动脉血管的是胆固醇和坏死细胞等形成的斑块,单纯撑开血管只能短时间内缓解血管腔狭窄的问题,时间一长,血管内壁仍有可能再次狭窄。
通常,心血管狭窄超过75%就应该安放支架。但是,这个标准并不是独立的唯一标准,其他很多因素都影响着是否应该安放支架的判断。
例如,如果心肌没有缺血的症状比如心绞痛等,患者也没有心梗发作史,动脉斑块稳定,即使血管狭窄90%也只需要服用相关药物即可,不需要安放心脏支架。
但是,如果血管供应血液的心肌范围较大,即使血管狭窄不超过70%,仍出现了心肌缺血的症状,那就意味着板块并不稳定,随时可能导致心梗发作。对于这种情况,应该考虑安放支架。
由于心脏支架是异物,同时手术有一定的风险,安装支架后甚至可能导致血管内皮炎症而加重血管堵塞情况,因此,是否安装心脏支架应当与医生充分交流、沟通,非必要一般不要轻易安装心脏支架。
无效医疗的存在,导致了医疗费用不断攀升,医疗卫生资源严重浪费,同样也使得医患互信崩塌、医患关系恶化,给医务工作者也带来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伦理困境。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了解这个问题的起源呢,又该如何对待这个问题?
三、“无效医疗”,该怎么看?由于医患双方是无效医疗现象产生的直接主体,因此,应当从医患双方出发,以求从源头上减少无效医疗现象及其纠纷的产生。
首先,应当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与交流,赋予医疗人员对于患者的病情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释和说明义务,从而弥补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并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其次,医患双方应进行及时有效沟通,还体现在患者具有多种治疗方案时,医方应当将患者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尽可能详细地通知患者,尤其需要告知患者相应治疗方案产生的不利后果。
最后,在关于可能侵害患者重要人身权利的治疗行为或治疗阶段时,可以采取医疗同意书制度,在此可以适当延展医疗同意书的适用范围,即用以证明医疗人员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即将进行的医疗行为,已经在事前与患者进行协商,患者明知自己对于治疗行为的选择以及治疗行为的具体内容。
确保医患双方在治疗前充分地沟通,无论是对患者还是对医疗单位维护其权益均应如此。
参考文献:
[1]张杰,陈维进.论无效医疗与无效医疗策略[C]//.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九届学术年会暨医学伦理学国际论坛论文集.[出版者不详],:-.
[2]吴淑璐,樊俊红,邓晰明.ICU过度医疗的特点及成因分析[J].中华全科医学,,20(02):-.DOI:10./j.cnki.issn.-..
[3]欧阳耀福.医生人力资本投资和过度医疗[J].世界经济,,45(02):-.DOI:10./j.cnki.cassjwe..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