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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3 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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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年7月26日,吴某栋在为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所属的八路村八路自然团寨与江乍团寨相交的山场电力外线做树木杂草清障工作时,被倒下的树木撞到受伤。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所属菁芜洲镇供电所将吴某栋送医院住院治疗33天后出院,其间曾医院通道分院诊治。吴某栋经诊断伤势为:1、左肺挫伤;2、左侧液气胸;3、左侧第1/3/4/5/6/7/8/9/多发肋骨骨折;4、第1~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5、左下第1/2/3牙及右下第1/2/3/4颗牙缺损:6、第10胸椎骨粉碎性骨折;7、第10、11胸椎左侧附件骨折。吴某栋由此所致损伤程度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三处,综合评定由此造成的误工期为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后续牙齿修复及康复费预计需医院实际支出为准。事发前吴某栋一直在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从事电力线路维护和施工工作。

2、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栋向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法应当为雇员的安全工作提供充分的保护措施,并对吴某栋在从事受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栋在作业过程及事发时,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未给吴某栋配备安全帽,安全监管未到位,可见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在雇佣活动中未提供安全的生产工具和生产环境,也未进行有力监管,以致发生吴某栋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事故,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过错明显,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应就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吴某栋全部损失。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辩称,应减轻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50%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证人吴某作、吴某辉均当庭证实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在安全培训、安全帽配备、安全监管等方面均未到位,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实吴某栋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要求减轻其50%侵权责任的辩称不予支持。根据庭审查明,法院确定吴某栋的损失为:1、医疗费.25元,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已全部支付;2、交通费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交通费为元;3、鉴定费元;4、医院伙食补助费元,吴某栋共计住院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补助标准为元/天/人计算共计元;5、误工费元,吴某栋系农村居民,按年度湖南省农林牧渔标准元计算,经鉴定误工日;6、护理费元,吴某栋护理人员费用按农村居民、按年度湖南省农林牧渔标准元计算,经鉴定护理期60日;7、营养费元,根据吴某栋病情法院酌情支持元;8、后续牙齿修复种植及康复治疗费元,鉴定意见认定后续牙齿修复种植及康复治疗费元,法院予以支持:9、残疾赔偿金.08元,吴某栋系农村居民,经鉴定有十级伤残三处,根据吴某栋伤情法院配情确定吴某栋伤残赔偿系数为12%,并按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元计算;10\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根据吴某栋的病情、伤残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造成的后果,法院酌情支持元。以上十项共计.33元。扣减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25元后,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依法应再赔偿吴某栋.08元。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辩称吴某栋后续牙齿修复、康复治疗费元无事实根据,但其未能举证证实,法院对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辩称不予支持。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吴某栋.08元;

二、驳回吴某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3、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过错责任中,贯彻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必须要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考量的具体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看接受劳务者是否履行了一些必要义务。如接受劳务者是否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了安全的劳动环境,是否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了符合安全标准的工具,是否告知提供劳务者对劳动工具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二是要看提供劳务者自身受到伤害的原因。即是因为提供劳务者自已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还是因为接受劳动者对提供劳务者选任不当、现场监督和指挥不力等原因导致伤害的发生。

三是要看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管理的松紧程度,也就是接受劳务者控制劳务活动、减少危险能力的强弱。

四是要看接受劳务者通过提供劳务者的劳动获取利益的多少。

五是要看接受劳务者接受劳务是否为了进行商品经营,是否具备通过商品价格分散损失的能力。

在本案中,吴某栋在作业过程及事发时,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未给吴某栋配备安全帽,安全监管未到位,可见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在雇佣活动中未提供安全的生产工具和生产环境,也未进行有力监管,以致发生吴某栋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事故,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过错明显,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应就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吴某栋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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