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期货公司试点资管业务净资本须达5亿
摘要:根据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将采取先部分试点、再稳步推开的方式。从相对简单的“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起步,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优质期货公司申请试点资格,在现行基本监管制度框架下开展业务试点,严控风险。试点办法明确,试点资管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须在5亿元及以上;期货公司近2年分类监管评级要达到B类级以上;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
本报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将采取先部分试点、再稳步推开的方式。从相对简单的“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起步,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优质期货公司申请试点资格,在现行基本监管制度框架下开展业务试点,严控风险。待积累经验后,再扩大到“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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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办法明确,试点资管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须在5亿元及以上;期货公司近2年分类监管评级要达到B类级以上;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高管人员(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近3年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要有资管业务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场地和设施等。
查阅2011年证监会公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排名,显示有49家公司评级在级及以上。再结合净资本标准进行筛选,约有15家公司有望入围试点名单。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资管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把握投资者参与门槛,《试点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做出了系列规定,主要包括“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委托的起始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等四方面。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研究制定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期货公司要按照程序要求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