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案发3年之后,一刀捅死36岁水果商贩的凶犯杨某终于获得了正义审判——年10月,杨某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令人扼腕的是:杨某杀人的原因,竟然只是为了偷一个电子秤。
年出生的辽宁葫芦岛人杨某是个惯偷。他的生活方式是:每天深夜或者凌晨出门盗窃。盗窃对象通常是小仓库、停在路边的货车等等。从年到年被抓获,杨某在辽宁锦州太和区、凌河区等地多次盗窃。盗窃财物包括大米、食用油、牛肉干、白酒、塑料袋、饮料和现金等。
多次盗窃作案,杨某从未被失主抓获。但年8月22日的一次行窃时,杨某碰上了失主,并就此犯下血案——年8月31日深夜,杨某在锦州市凌河区兴华里17号楼东侧,盯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微型货车。7天前他就偷过这辆车。当时杨某用铁棍撬开货车的挡风玻璃,打开货车左后门,偷走了车内的一件上衣和钱匣子里大约70元硬币。这回杨某“贼回头”,准备盗窃放在驾驶室内的一台电子秤。
这辆车的车主是36岁的水果商贩富某。头一次被盗后,富某就长了记性。当小偷杨某用手电照射驾驶室寻找电子秤的时候,富某从居民楼冲下来,和杨某厮打在一起。期间,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一刀捅进了富某的左胸部,之后杨某逃离现场。
富某随即被送至辽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心脏骤停、心肺复苏后、心脏破裂、心包压塞,创伤性血胸、刀刺伤、贫血、缺血缺氧性脑病、离子紊乱-高钠血症、高氯血症,行心脏破裂修补、心包切开减压术,抢救到9月7日17时27分,富某家属放弃呼吸机辅助通气、抢救及一切治疗,富某临床死亡,尸体于次日在锦州市殡仪馆火化。经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富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引起大失血导致循环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障碍死亡。
富某死亡当日,杨某被警方抓获。年6月21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某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8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年5月31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做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某限制减刑;责令杨某将其违法所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作案工具折叠刀、手电筒、钢筋予以没收。
从死刑改判死缓的杨某再次不服上诉,认为对自己判刑过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杨某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致财物所有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杨某连续在夜间流窜作案,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对其限制减刑。今年10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锦州市中院对杨某的死缓判决。
来源:天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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